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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6-16 17:28 】 【来源: 四川师范大学


  为全面贯彻“从严治校、依法治招”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学校招生工作“公正选拔、公平竞争”的力度,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2008年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2008年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英文译名为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代码为10636。

  第二条学校地址:

  1.狮子山校区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

  2.东校区成都市外东洪河中路351号

  3.成龙校区成都市成龙大道二段1819号

  4.电影电视学院成都市金牛区华严路89号

  我校2008年各专业新生就读地址详见《四川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也可登录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查询。

  第三条我校是以本科生教育为主,同时招收硕士研究生(Q吧) (Q吧) 、博士研究生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四川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60余年办学历史、文理渗透、理工结合、师范与非师范并重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学校现有本科专业61个,已经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

  第五条关于我校本、专科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的发放。

  1.我校各学院的本、专科毕业生在校修读期间,如教学计划所列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具印颁发注明有学生所在学院、就读专业等内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例如,我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其所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上写有“学生×××……,在本校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4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字样;

  2.我校各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根据《四川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条例(修订)》,如符合授位条件,毕业时由四川师范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校内监督举报电话为:

  1.学校监察处028-84760624

  2.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的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028-84768899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协调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招生录取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具体职责是:

  1.确定学校招生规模;

  2.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相关工作细则;

  3.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

  4.讨论决定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

  2.负责学校生源情况的调研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情况的预测。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来源计划)的建议方案;

  3.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与研究;

  4.负责生源基地规划与建设工作;

  5.组织与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立由监察处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信访及违规举报接待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设立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及违规举报接待办公室,负责受理考生提出的有关问题或举报。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跨省招生计划为省际对等交流计划,这一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省际对等交流计划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与就业信息网与《四川师范大学2008年招生简章》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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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俊秀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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