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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三审无罪 陈水扁吴淑珍麻烦大了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4-28 10:39 】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特约记者 闵喆

  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所涉的“特别费”案,4月24日经台“最高院”三审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二审无罪判决,全案定谳。

  绿营“天王”“特别费”案及陈水扁“公务机要费”都还没判,岛内舆论分析,如果以后的宣判都参照马“特别费”案标准,对这些人很不利。

  马营平静以对

  去年2月13日,马英九“特别费”案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直接导致马辞去国民党主席之位。

  “善良人彷徨无措,邪猈者枭叫狼嚎,我一生清廉居然被起诉,对英九来说,这比失去我的生命更痛苦。”被起诉当天,马英九曾用这样的话表达冤屈。经过1年多时间,历经3次审判,这宗案件终于在马就职前夕尘埃落定。

  三审判决书认为,马英九“主观上并无萌生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客观上更未施用诈术”,“特别费全数‘因公支出’用罄”,无不法所得,故判无罪。而马英九任台北市长期间的秘书余文,则因以不实发票核销“特别费”,触犯伪造文书罪,判1年有期徒刑。

  马办新闻发言人罗志强表示,马阵营以平常心看待判决结果,因为马英九对自己的清白有信心。他说,马英九24日下午一直会客,3时多打开电视才获知三审结果。其间幕僚当然也向马英九汇报,整个办公室的运作一如平常。

  “天王”难以善了

  马营反应平静,但岛内媒体根据判决书分析,绿营“天王”恐怕要不得安生了。

  台湾的所谓“首长特别费”分两部分,一半只要首长签字就可以在月初把钱领走,为“领据报销”的部分;另一半则是实报实销,供首长请客、送礼等公关等用途,必须拿发票、单据才能核销。

  而“最高法院”在三审判决书中指出,“特别费”领据报销的半数,并不是首长“特别酬庸”或“实质补贴”,必须用于“因公”目的,不得私用。如果检方采纳这一观点,就意味侦查其他人的“特别费”案时,还需要一一核对所使用“特别费”是否因公支出。对许多绿营官员来说,“特别费”是否全数用于因公,恐怕会成为大问题。

  而官员若还有授意手下用不实发票报销“特别费”的情形,比照余文的罪行,则也将被判“伪造文书罪”。媒体分析认为,按照吕秀莲等人的案情来看,结合马三审判决内容,恐怕绿营“天王”“特别费”案难以善了,将“血流成河”。

  扁珍麻烦大了

  审理陈水扁“公务机要费”的台北地方法院24日表示,会参考马“特别费”案判决中的见解。台湾法界人士指出,这并不代表陈水扁和吴淑珍也将获判无罪,反而意味着他们麻烦大了。

  台检方起诉“公务机要费”案,主要是认为吴淑珍搜集他人发票,交给陈水扁办公室的官员和出纳等人,用来核销“公务机要费”台币1000多万元,被依伪造文书及贪污罪起诉。陈水扁则被认定为夫人吴淑珍的共犯,将在他“5·20”卸任后起诉交付审判。

  一个可以说明吴淑珍怎么用“公务费”的典型例子是,一名台湾富商送价值105万元的钻表给陈水扁的儿子陈致中当结婚贺礼,但吴淑珍不喜欢,想换成147万元的钻戒,硬让商家打折成132万元后换货,还以27万元的SOGO礼券补差价,然后再用买礼券的发票请领“公务机要费”。

  检察官认为,依“最高法院”见解,以单据或发票核销的“公务费”,必须“公款公用”自不待言,而吴淑珍不仅以他人发票申领“公务费”,钱还用在买钻戒上,当然涉嫌贪污。

  马案中,余文用大额发票取代小额发票核销市长“特别费”,便宜行事简化程序,但这些钱仍用于公务,而吴淑珍却是以发票诈领的“公务机要费”,全用于个人花费,案情严重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法界说,以马“特别费”案标准,扁珍“代志大条了(麻烦大了)”。

编辑: 何俊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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