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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 【
2008-03-11 15:11
】 【来源:
中华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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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责任”是今年“3.15”的主题,与去年的“消费与和谐”不同,今年更加强调的是责任。“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由此可见,“3.15”消费者权益日已经越来越不是一种单纯的宣传日,更多的是纳入到一种社会责任范畴之中,预示着对于维权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将要进入到一种常态管理之中了。
理解好“消费与责任”的内涵和本质,对于企业的发展是很有裨益的。就从今年的“3.15”主题来看,昭示的不外乎是“消费、责任、以及两者的关系”。深刻领会主题的含义有利于掌握社会发展的方向,建立今年“3.15”所倡导的引领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的理念。
消费其实就是一种商品的使用过程的统称,而我们通常说的商品使用者,也即为消费者。消费者是市场的主要消费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产品质量合格与否,企业的诚信是否具备,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及时有效,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消费者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我们消费者在商品的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伪劣商品,而我们就听之任之,甘愿去吃“哑巴亏”。这样一来,就违背了“消费与责任”的主题。因为,在发现伪劣商品时候,我们每一位消费者都有责任去举报,有责任向假冒伪劣商品说不。这样就可以避免更多的消费者再次上当受骗,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阻止那些坑害消费者的黑心企业早日落马,维护好我们这个幸福、和谐的社会主义大家庭。另外,作为消费者,一定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如今,人们生活水平基本已经达到了小康水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基本已经达到满足。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铺张浪费,把日常消费当作是浪费,那也是不可取的。建立一种勤俭节约、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是我们每一位消费者的责任。对于身边发生了不健康、不合理、不科学的消费方式的我们也有责任去批评指正,努力去营造一种“人人科学合理消费”、“个个履行社会责任”的新风尚。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更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和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也就是说,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已经不再仅仅只是企业拓宽市场、创造更好效益的有效措施,更是提高到一个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高度上来了。产品质量不过关,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作为产品生产者的企业要负责任;对于假冒伪劣商品,借着大企业的名号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假冒伪劣的企业要承担责任。如果那些被假冒名号的大企业知情不报的,也同时要承担责任。所以,对于企业尤其是那些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堤防“隔墙有耳”,时刻做好与假冒伪劣商品作坚决斗争的准备,努力保护好自己产品的私有产权,不给其他假冒伪劣者有可乘之机。这也是作为企业经营者必须履行的责任。
企业是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者,消费者是企业商品的直接使用者,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关联的内在联系。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进行流通就成为商品,其目的是为了赢利;消费者在市场中购买商品是为了可以使用商品,其目的是满足自身的生活所需。要建立一种健康向上的、互利互惠的良态发展势头,就需要企业和消费者双方面的努力,履行各自的社会责任,共同打造健康、文明、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消费观念。
“消费与责任”告诉我们:企业和消费者都必须履行各自的社会责任。责任存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于产品的流通中,更存在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只有时刻牢记我们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倡导一种文明、科学的消费模式,我们的消费者的利益才可以真正得到维护,我们的企业才可以取得最大的获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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