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   绵阳   德阳   自贡   攀枝花   沪州   广元    宁      乐山   南充   宜宾   广安   达州   巴中   雅安   眉山      阿坝   甘孜   凉山

站内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 :国内频道 正文

赵林中代表:法人“离任档案审核”应纳入《档案法》


【http://www.newssc.org 】  【 2008-03-10 15:02 】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岳德亮、李亚彪)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说,《档案法》颁布至今约20年,仅上世纪90年代作过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它的某些条款与当今形势的发展和要求已不相适应,存在空白点。

  比如,目前各地均或多或少存在档案资料没有移交或不能移交的现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赵林中代表说,如果一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重视档案工作,使其任期内的档案发生损毁、丢失等现象,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又没有及时发现,当10年、20年后移交时发现了问题,再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时,时任领导早已调离、退休甚至死亡,对档案执法带来很大困难。

  赵林中代表认为,如果像“离任财务审计”一样,把对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离任档案审核”纳入《档案法》,使法定代表人在离任时,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任期内的档案管理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离任,是推行一把手抓档案的法律保证。

  此外,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档案保管部门丢失档案,导致企业公民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导致民事诉讼,而法院又无统一的处理赔偿标准,故建议在规定对具体责任人及部门的刑事、行政责任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统一赔偿条款及赔偿标准。

编辑: 何俊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打印本页]

 相关报道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专家顾问团 | 网站招聘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汇韬律师事务所| 总编邮箱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编号:2304068 发证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5 四川新闻网版权所有 ICP 川B2-20030058
本网站加速由统一加速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