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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 【
2008-03-10 17:49
】 【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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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了工程款装修公司“溜”了
2007年4月,成都市消协接到凉山州宁南县消协转来的投诉称,2006年底成都某装修公司以“低价、质优的服务”在该县承揽业务。但是2007年4月,该公司在未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突然撤离了宁南县,致使某小区的10余户交了工程款的消费者装修工程停工。宁南县消协进行了初步调查,并联系成都市消协请求协组处理。市消协会同金牛区消协通过调查取证、通知装修公司负责人到区消协接受调解,与当事装修公司商定了解决方案:由装修公司负责人带领装修队伍立即返回宁南县,完成余下的装修工程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2007年6月初,该投诉得以圆满解决,消费者免受经济损失15万余元。
点评: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阳运逵律师评析:本案中某装修公司在收取工程款后未作任何解释的情况下突然撤离导致部分装修工程停工,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合同法》角度来讲,装修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业主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记者 陈炜 实习生 黄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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